


连江新闻网讯 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29日20时许,被害人徐某经过连江县潘渡乡某工棚宿舍楼下时被胡某珍用洗脚水泼到身上,根据其家乡的习俗,向胡某珍讨要18元的红包转运,但胡某珍不给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徐某将胡某珍同宿舍的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胡某凯的电饭煲拿走。此后,胡某珍与胡某凯到徐某住处索要电饭煲未果,胡某凯打电话联系其儿子即被告人胡某。胡某到达现场后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吵并手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徐某头面部、手部、足部等部位致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胡某亲属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谅解。同年10月胡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因琐事纠纷,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的量刑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陈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