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江新闻网讯 陈某兵、林某银、刘某海、刘某受人雇佣,到采砂船工作,陈某兵负责驾驶抽砂船抽砂、林某银负责砂船日常维修、刘某海负责从河底抽砂时清理抽上来的垃圾、刘某负责煮饭。近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兵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林某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判处刘某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4月中旬至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兵、林某银、刘某海、刘某和游某明(另案处理)受陈根、方志坚(均批捕在逃)雇佣,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连江县敖江流域浦口段盗采河砂。
其中,被告人陈某兵从2016年4月中旬至2016年12月底、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29日参与盗采河砂,共计盗采河砂53582.7立方米,根据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陈某兵共参与盗采河砂价值人民币3482875.5元;被告人林某银从2016年4月中旬至2016年12月底、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29日参与盗采河砂,共计盗采河砂53582.7立方米,根据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林某银共参与盗采河砂价值人民币3482875.5元;被告人刘某海从2016年10月中旬至2016年12月底、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29日参与盗采河砂,共计盗采河砂17582.7立方米,根据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刘某海共参与盗采河砂价值人民币1142875.5元;被告人刘某从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29日参与盗采河砂,共计盗采河砂1832.7立方米,根据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刘某共参与盗采河砂价值人民币119125.5元。
(通讯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