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江新闻网讯 “开发商制定的认购协议,居然规定消费者不能对面积误差主张任何权利,这样的条款也太霸道!”5月13日,在连江县工商局调解下,吴先生终于从开发商拿回了5万元认购款。
5月1日,吴先生在连江某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前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于是决定认购。为此,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交了5万元认购金,订了一套面积在151平方的商品房。
吴先生说,他是第二天才注意到协议中有关面积误差的条款。该条款规定:“消费者如果交付使用及产权登记的房产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无论面积误差是否超过3%,双方同意均继续履行合同,且均不主张对面积和差价予以多还少补以及赔偿。” 吴先生认为,如果按这样的协议规定,到时候,如果开发商只给我100平方米的商品房,我都不能主张多还少补以及赔偿,那我也太冤了。于是,吴先生找到开发商,认为认购协议不合理要求取消,并要求退回5万元的认购金,但还是遭到拒绝。
连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经工商人员调查,吴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开发商有关面积误差的条款规定明显不合理,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取消协议。经调解,该开发商同意取消认购协议,并退还吴先生交付的5万元认购金,吴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连江县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的条款更要引起重视。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比允许有一个3%的误差比绝对值,并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如果开发商制定的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通讯员 李太容、林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