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江新闻网讯 近日,县旅游局决定对旅游信息采写报送工作给予奖励,旨在充分调动本局机关人员信息采写报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连江县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规定包括:被中国旅游报等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信息报道给予奖励300元/条;被省、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信息报道给予奖励100元/条;被福建省旅游局(含《福建省旅游之窗》)采用的信息报道给予奖励50元/条,其中简讯给予奖励30元/条、图件奖励10元/条;被福州市旅游局采用的信息报道给予奖励30元/条,其中简讯给予20元/条、图片10元/条;被县委办、政府办(含《连江之窗》)、宣传部(含《连江新闻网》)采用的信息报道给予奖励10元/条。同时,还规定同一稿件被多部门单位同时采用的,可以重复奖励。
(通讯员 陈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