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办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程序,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县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实施《连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将部分条款摘要如下:
一、关于前期费用收费标准及支付
1、设计费以审计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估算费用超过3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费用通过竞争确定。设计费支付在工程竣工前不得超过70%。
2、勘察费收费控制在7折以内。
3、造价咨询及项目评估收费以连政办〔2012〕208号文件为准;连政办〔2012〕208号文件限额以下项目收费原则上在8折以内。
4、招标代理费以工程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收费原则上在7折以内;交通项目按连政办〔2012〕208号执行。
5、预结算审计收费以连价服〔2009〕2号文件为准;送审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5折收费;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6、工程监理费以工程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监理费计费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打折;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打8折计取;10万元以上的,应在7折以内。监理费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若发生工程延期,延期前三个月内不收取延期监理费,超过三个月的按原合同月平均监理费的一半给付,且延期监理费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若超过六个月的,业主单位需作出说明,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此外,水土保持、林业可研、地灾评估、防洪论证等各种评价收费原则上控制在近几年我县同类项目的平均折数以下,具体由县财政部门测算后另行通知(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除外)。特殊项目超财政部门测算标准的,应报县政府审批。
二、关于项目变更管理
1、设计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变更在20至50万元之间的,施工前须经县包项目领导召集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与建设单位等参加的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决算审核时的必备依据。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中标价10%的,须按下款处理。
2、设计变更等引起工程量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事前需报送县重大项目变更审核小组及分管县领导。县重大项目变更审核小组应在一周内召开会议研究变更方案,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认定,对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提出意见。变更量在50至100万元的报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关于工作经费标准
1、工作经费按以下标准分档累计拨付,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拨付工作经费。
①成立建设指挥部且财务独立核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中标价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中标价1%拨付;超过1亿元至5亿元部分,按0.5%拨付;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2%拨付。
②其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中标价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
2、征迁指挥部工作经费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列支,与乡镇征地工作经费统算。
3、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经费专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