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法制办
如何处理好被征地村居群众在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果木青苗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困扰乡镇基层征迁工作的一个难点,县政府法制机构曾针对潘渡仁山、东雁等村群众在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果木等问题在法律层面认真进行了论证,现将法律层面初步论证意见浅析如下:
一、在我们国家,行政法层面目前尚无法找到直接针对该行为的处罚依据。对于群众在征用过程中出现的该种情形,目前能够直接适用的政策依据仅为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规定:“(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尚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因此,只要我们在征用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两公告一登记” (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工作程序的规定,使广大农民对土地征用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同时相关部门和乡镇在补偿依据取证到位的情况下,我们依法处置抢栽、抢种行为就有了法律保障,就能真正体现土地征用补偿的规范性、政策性和严肃性。
二、鉴于群众抢栽、抢种行为发生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实际征地前,其抢栽、抢种行为具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即征用补偿款)的故意,其获得的利益将依法收归国有或返还第三人,如果骗取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由司法机关按照诈骗罪论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可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缓解群众在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果木青苗的问题:
1、加强宣传。征地通告以及乡镇村居开展征地宣传中,要明确“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刑事处理的规定,通过大力宣传,以便在法律层面加大威慑力量,起到震慑的作用。
2、加强取证。征地所涉及乡镇、村居牵头负责,农业、林业部门给予配合指导,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在发布征用公告的同时,对征用地块内青苗情况进行证据固定。甚至,可以采取由县公证处证据保存的方式实施,避免后期补偿时与群众产生争议。
3、加强检查。由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对调用到我县,特别是运往被征地乡镇的果木青苗加强检查力度,对没有调运检疫手续的调运和销售行为,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处罚,以堵住来源。
4、加大打击。在农业部门及乡镇取证的基础上,要加大工作力度,可直接由公安部门介入,对抢载、抢种行为十分明显,情节十分恶劣和典型的,可能涉嫌诈骗罪等罪行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以有效打击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粗浅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