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
“4.28非法采矿”系列案件24件52人
该系列案件涉案时间长、人数多、金额大
涉及盗采、运输、销售等全过程
盗采海砂价值达1.9亿元
其中,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林某霞、林某师夫妇因犯非法采矿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年十个月、六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300万元、260万元
没收扣押、冻结在案的
违法所得4000余万元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60余万元
案件其余被告人
分别被判处三年一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等
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霞、林某师夫妇为谋取不当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在明知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盗采海砂,犯罪行为涉及到盗采、运输、销售等全过程,逐步形成了以林某霞、林某师夫妇为首要分子的盗采海砂犯罪集团。 法条链接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采砂者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