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县首起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人王某等人
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除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外
还被判处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233万元
......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偷鸡不成蚀把米 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 目前,该案件已宣判 连江县法院判决支持了 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人王某、刘某、吴某 行为均已构成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分别判处王某等人 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处罚金共7万元 并对三人擅自拆解废船 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行为 追究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33万元
为减少三人非法拆除
切割船舶带来的危害
尽早重塑绿水青山
连江县检察院以
“代替性修复”理念为指引
引导、督促当事人投入人力
或资金等方式
展开红树林种植工作
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名词解释
什么是“洋垃圾”? “洋垃圾”是一种俗称。广义上,“洋垃圾”泛指所有从国外进入中国的固体废物;狭义上,“洋垃圾”特指以走私、夹带、瞒报等方式输入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我国早已于2019年 明令禁止进口回收 报废的外籍船舶等固体废物 杜绝此类“洋垃圾” 对海洋造成污染 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 我国更是不断加大 打击“洋垃圾”力度 出台了一系列制度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在此提醒 沿海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务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