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临近,年味渐浓。有人却心存侥幸打起了非法烟花爆竹的主意,甚至将大量非法烟花藏匿在小区居民楼内,这种置大家危险于不顾的情况,绝对不能容忍。
“民警同志,我家小区楼下有2处店面很奇怪,玻璃上都被贴满了报纸。”近日,县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接到举报线索,随即对敖江镇杉塘村附近某小区展开摸排走访。
果不其然,民警在小区外围发现了两间玻璃被报纸遮挡住的店铺。经过一段时间的蹲守侦查,警方明确了该处是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点,有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的空间里,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在掌握情况后,1月11日21时许,连江公安立即指令巡特警反恐大队和敖江派出所对该点进行收网,现场抓获嫌疑人周某,扣押运输车辆一部。当周某打开房间门的时候,1304件码放整齐的烟花出现在众人眼前。
周某交代,虽无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证,但在利益驱使下,他于去年12月租赁下这2间店铺,开始进货储存烟火爆竹,准备正月的时候进行贩卖。
同时,收缴现场也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我不知道这里有这么多烟花,幸好你们把它运走了,不然爆炸了怎么办?”不少居民心有余悸地说。民警当即疏散了现场围观人员,并对围观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倡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摘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连江公安温馨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或存储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非法存储、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如果发现有人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请您拨打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