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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些“坑”!连江公布典型案例→

https://www.ljxww.com  2025-03-13 08:42:10    【字号

3月12日,连江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在万星广场举行。现场,工作人员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维权、捆绑销售、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金融诈骗等热点案例,为群众送上“避坑指南”。

小心这些“坑”!连江公布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4年以来,连江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5009件,办结率100%,成功挽回经济损失45.24万元。下一步,连江将持续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医美行业专项治理无底线营销、未成年人保护等行动,通过优化消费体验、维权服务和协同共治,全方位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小心这些“坑”!连江公布典型案例→

现场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

2024年10件消费维权案例

用真实案例与实用法律知识

送上满满的法律“干货”

一起来看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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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莲肉少还发黑谁之过

营业员热心帮忙险背锅

基本案情:2024年6月6日,消费者练女士投诉称,其在连江某超市营业员的推荐下,花71元购买了一个榴莲,回家打开后里面不仅果肉少,还有部分是黑的,而且在品尝后发现果肉熟过了头,有酒味。练女士随即返回某超市,要求营业员尝一下,但营业员不吃,就说没问题,因此练女士向某超市提出退款或者同意她加钱另换个大的榴莲,然而超市均不采纳。练女士对此不予认可,随即请执法人员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辖区市场监管所第一时间前往核查处置并组织调解。据现场核查,消费者所购买的榴莲未出现所述的发黑、酒味等现象,拍照可能存在光线折射引起错觉。榴莲为食用农产品,出肉率为果实本身生长所决定,并非商家可控。经调解,商家表示将退还一部分费用作为补偿。

案件评析:榴莲的出肉率一般在20%-50%之间,这个范围因榴莲的品种和成熟度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选择成熟度适宜、品种较大的榴莲,可以获得较高的出肉率。榴莲的出肉率还受到种植环境、采摘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案中,消费者所选购的是巴掌榴莲,品种较小。经营者虽凭经验帮助推荐,不具备“透视眼”可以穿透厚厚的果壳得知内部情况,是否购买选择权在消费者。开榴莲好比开盲盒,是惊喜,是遗憾,无人可知,全凭运气。经营者表示,若存在质量问题,必然承担退换责任,但无法保证出肉率。榴莲属于高端农产品,单品价格较高,消费者应多学习相关知识和选购技巧,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以获取更大的“价值”。

婚礼跟拍效果谁说了算

消费者不满意要求退款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0日,消费者投诉称其委托商家进行婚礼跟拍,但成片效果远未达到预期,舞台拍出来光线很暗,多个片段画面漆黑,拍摄新娘的镜头全过程采用仰拍,严重影响观赏体验,要求商家退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辖区市场监管所第一时间前往核查处置并组织调解,消费者认为商家拍出的照片效果不理想,但消费者也存在不及时告知拍摄效果要求的情况,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退款300元给消费者。

案件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本案中,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不好认定,其作为商家应该秉持服务消费者的理念,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矛盾,履行商家义务。

商家向小学生售卖高价商品

市监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30日,消费者投诉称商家向小学生(实际年龄13周岁)销售205元的钢化膜,该钢化膜不是学习用品和生活必须品,消费者作为法定监护人不予以认可,要求商家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即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查并组织调解,经查明,由于实际购买人从外貌、言行举止来看明显区别于成年人,经营者未能审慎确认购买人年龄和智力水平,直接向未成年人销售了高价的钢化膜,事后也没有向实际购买人予以追认。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要求,经营者退还消费者钢化膜费用。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案中,实际购买人的年龄仅13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购买高价钢化膜,既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家销售时未审慎注意购买人资格,事后也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高价购买钢化膜行为应认为无效,商家不能无底线向未成年人营销,应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享受采耳服务却成“遭罪”

经营者不规范服务应担责

基本案情:2024年9月28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连江某保健店采耳,使用了商家的“药水”后出现头晕的情况,要求涉诉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查处置。经核查,这家保健店使用的并非“药水”,只是消毒水,引起头晕的原因是员工操作不当,未严格遵循使用规范,在取出耳屎时用力过大,加速对内耳平衡感知器官的刺激,增大不良反应风险,且未提前询问顾客过敏史等关键信息,服务存在疏忽。经多次调解,2024年10月28日,经营者同意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计3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作为经营者的某保健店,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千足金饰品秒变一口价

消费者因信息差多付1000元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9日,消费者董女士投诉称其于2024年2月8号在连江某黄金饰品店内花费两千多元购买一条足金红绳手链,后查询黄金克重不足两克,要求退款,协商未果,随即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辖区市场监管所立即展开核查并组织调解,经查明,消费者购进的红绳手链系一口价黄金饰品,非千足金饰品,不按克重计价。经营者在推销过程中并未告知千足金与一口价黄金的区别,没有主动告知该饰品的黄金克重,误导了消费者,强化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经调解,经营者全额退款给消费者,消费者退还黄金饰品。

案件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交易条件。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不了解千足金(按克重计价的黄金)与一口价黄金的区别,以当日购买金价630元/克,手链的价值约1200元,消费者却因信息不对称而多支付了1000多元。千足金是按克重计价,价格相对透明;而一口价黄金则是按件计价,通常设计复杂、工艺精细,但其价值与实际含金量并不完全成正比。黄金价格变动是市场调节的结果,不可盲目跟风大肆购买,防止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必要损失,也要注意千足金和一口价黄金的不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商家加工遭消费者催促

似吃了未煮熟菜致损害

基本案情:2024年5月30日,消费者投诉称其将猪心和猪肉放在商家处加工,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故来电投诉,要求商家给予合理的处理方案。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辖区市场监管所第一时间前往核查处置并组织调解,消费者怀疑是经营者加工时猪心未完全切断,未完全炒散、煮熟导致食用后引发身体不适。经营者认为,加工猪心时消费者一直在旁催促自己快点,可能造成食物未熟透,且没有证据表明身体不适一定是吃了代加工食物后引起的,消费者食用了未完全煮熟的菜品,责任不完全在自己。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尽到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没有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存在一定的过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100元作为补偿。

案件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尽到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也没有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投诉方未提供未煮熟菜品引发身体不适的证据,以至无法断定是投诉方的过失造成后果,根据商家过失的程度,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