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守护绿水青山,4月17日上午,县法院、检察院前往蓼沿乡溪东村巡回审判了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采矿案,部分县、乡人大代表、乡镇干部及村民代表等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根据福州市政府相关文件通知,2015年底前,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全面关闭并停止开采。自2022年5月起,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经商议,在明知上述政策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合股雇佣他人在蓼沿乡盗采矿石,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前期出资。2023年9月10日,非法采矿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涉案矿石价值约33万元人民币。2024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盗采矿石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触犯了法律法规,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缴纳生态修复金用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该案将择期宣判。
为进一步扩大普法效果,庭审结束后,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现场共同开展法治宣传。“蓼沿乡矿产资源丰富,存在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进行盗采现象。非法采矿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更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影响村民生活质量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县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张继访表示,此次将庭审“搬”至案发地,通过“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开展普法,让群众在鲜活的案例中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观念,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教育作用。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法治护航。下一步,连江县相关部门将坚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生态司法履职协作,深入推进生态刑事犯罪起诉和巡回审判工作,着力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助力绘就美丽生态新画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