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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属于共同债务吗? ——某银行诉吴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https://www.ljxww.com  2024-11-13 10:35:09    【字号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

被告:吴某、唐某

2020522日,某银行(贷款人)与吴某(借款人)、唐某(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5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借款用途范围为个人经营;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贷款执行固定利率,为11.64%;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欠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有权解除合同等。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20522日向吴某账户发放贷款15万元。借款后吴某多次逾期,经催讨无果,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唐某共同归还尚欠款项15万元及罚息、复利

另查明:1.某银行与吴某、唐某分别签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吴某、唐某于200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

【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保证人处签字,虽然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吴某、唐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吴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吴某、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吴某、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吴某、唐某共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5万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吴某、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2023年5月2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扣减已归还利息0.08元)

法官说法

尽管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也确立了“共债共签”的裁判思路,但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审判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具有借贷的合意、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目的用于共同生活、家庭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

该类案件的选择权在于债权人,债权人既可以选择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亦可选择主张配偶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合同签署时间是吴某与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为吴某的债务作担保,虽然在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主张作为夫妻债务,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来看,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日常生活中,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官提醒,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在订立合同阶段,需要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有针对性的收集并保留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夫妻共同体也要谨慎地处理个人与家庭的经济纠纷,避免造成复杂的矛盾冲突。

(来源:连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