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突出重点学,避免平均用力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学习《条例》自然也不例外。突出重点学,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重点学习新增或修改的条文。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这些新增或修改的条文,体现了自2018年以来,我们党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体现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规定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应当在本次党纪学习教育中进行重点学习和深刻把握。
重点学习“六项纪律”的条文。《条例》在总体构成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其中“总则”部分,主要从“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分则”部分,则主要从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们学习的目的,关键在于如何避免出现违纪行为和违纪现象,而不是出现违纪行为和现象之后如何处理。因此,这里的学习重点应放在对“六项纪律”要求的熟知把握上。
重点学习不易理解把握的条文内容。《条例》中有些内容,其意不言自明,只需牢记即可。比如《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不存在难以理解之处。
而有些内容,其内涵则需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理解揣摩。比如《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因此,学习的重点应当放在不易理解和把握的条文上,以更好地警示自己、约束他人。
四、系统整体学,避免“不见森林”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我们要善于运用系统思维、系统方法学习《条例》。
比如“六项纪律”中的每一项纪律要求,其具体条文之间,从整体上看都存在着密切联系,只有很好地把握其中的联系,才能更好地把握每一项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尽管只有五条,但这五条之间,其实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强调的是作风建设,“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强调的是家风建设,“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强调的是社会风气建设。如此,将“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才能更加深刻理解每一条规定,也有利于更好遵守这些规定。
又比如,在一些“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间,也能找到类似的联系。如果一个单位内部出现了一些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现象,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第五十八条),或者“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条例》第五十九条),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条例》第六十一条)等。
在违反“六项纪律”行为之间,也存在着一个整体性的联系。许多人违反党的纪律,往往是从“比较轻的”方面开始的。比如,违反生活纪律、廉洁纪律,持续一段时间之后,发展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程度,继而发展到违反组织纪律、政治纪律。这就是我们党反复强调要慎独慎微慎初的原因所在,有些事情一旦开了小口,就很难收住了。
总之,学习党纪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过程。学好的关键,不仅要端正态度、正心诚意,更要掌握方法、提高效能。当我们每个党员都能努力强化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高度自觉,铁的纪律才能真正转化为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得到更好提升。